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根据《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1999]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比例划人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结余额在银行的利息收人。
第二条 个人帐户的录人: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职丁个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及时足额划人参保职上个人帐户;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暂不登录。
第三条 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一)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可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第四条 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共同管理。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职工配置个人帐户。核发个人帐户IC卡,建立个人帐户监督管理系统,逐月检查、审定个人帐户划转记录情况。
(二)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IC卡的领取和发放,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帐户基金划转记录台帐,并每年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一次各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基金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配备IC卡刷卡机,负责个人帐户的支出记录。
第五条 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均可用个人帐户IC卡刷卡支付其医药费用。医药费金额超过IC卡余额的部分,由本人支付现金。
第六条 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金额,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计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七条 参保职工经劳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并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放退休费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职工身份变更和个人帐户基金调整手续。从退休的下月起,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在录用后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录用人员申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帐户手续。
第九条 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变动,由新工作单位凭有关证件,携带职工个人之医疗保技手册》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IC卡亦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条 外地调人本统筹地区的职工,其调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人手续,接转或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调离本统筹地区或依法迁移到境外定居的,凭有关调动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注销手续,其中依法迁移到境外定居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给本人发给现金。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参保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生效后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使用完后,IC卡自行停止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业时,应及时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还未重新就业的,其个人帐户余额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死了后凭其《医疗保险手册》IC卡和死亡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其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可连本带息转人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法定继承人不是参保对象的,发给现金。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个人帐户如有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有权查询本人医疗帐户基金情况,对个人帐户的划人、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年龄以当年1月1日的实满周岁年龄确定,并以此作为个人帐户划人比例的年龄段,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转人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帐户明细表,由用人单位及时核对个人帐户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