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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20浏览次数:字号:[ ]

常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广大职工在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和〈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1999]21号)精神,特制定行办法。

第二条 凡按《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都应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第三条 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由用人单位(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并按月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含为职工个人的代扣代缴)。

  第四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月7元的标准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各负担35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来源:机关、社会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从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当年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人成本。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只能用于职工大额住院医疗费和与职工大病医疗紧密相关的费用。建立大病互助医疗分帐管理、服务协调工作等有关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 职工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以年度计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8OOOO元的,由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八条 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在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启动支付。此后参保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未缴的下月起停止支付大病医疗互助费用。

  第九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核算,纳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征缴与监督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均按照〈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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