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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20浏览次数:字号:[ ]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劳社发〔200518

 

市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根据市人民政府将医保住院人员平均医药费自负比例降至28%以下的工作目标,经认真测算和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41日起对市本级现行部分医保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调低住院起付线标准。

将医保病人当年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50元、一级医院670元,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 

二、调整住院医药费分段自付比例。

1、三级医院。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15%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12%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10%,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12%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10%;将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10.5%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8.4%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8%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

2、二级医院。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12%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9%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9%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将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8.4%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6.3%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4.9%,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4%

3、一级医院。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9%3000元至10000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5%,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5%;将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6.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4.2%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3.5%,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4%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3%

三、        调整市外住院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

将由患者在审核剔除自费诊疗项目、自费药品、自费医疗生活服务项目的费用后,先自付费用总额的10%,调整为先自付费用总额的8%后再进入统筹基金支出范围。

四、        扩大个人帐户IC卡资金使用范围。

将个人帐户IC卡资金只用于支付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扩大为除以上用途外,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和自付费用。

五、        将意外伤害医疗费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除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等责任事故以外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关具体操作细则另文规定)。

六、        提高大病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将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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