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5〕18号
市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根据市人民政府将医保住院人员平均医药费自负比例降至28%以下的工作目标,经认真测算和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市本级现行部分医保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调低住院起付线标准。
将医保病人当年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50元、一级医院670元,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
二、调整住院医药费分段自付比例。
1、三级医院。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15%,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12%,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10%,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12%,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10%;将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10.5%,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8.4%,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8%,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
2、二级医院。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12%,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9%,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9%,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7%;将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8.4%,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6.3%,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4.9%,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4%。
3、一级医院。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9%,3000元至10000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5%,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6%,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5%;将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个人自付6.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4.2%,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3.5%,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付4%,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3%。
三、 调整市外住院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
将由患者在审核剔除自费诊疗项目、自费药品、自费医疗生活服务项目的费用后,先自付费用总额的10%,调整为先自付费用总额的8%后再进入统筹基金支出范围。
四、 扩大个人帐户IC卡资金使用范围。
将个人帐户IC卡资金只用于支付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扩大为除以上用途外,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和自付费用。
五、 将意外伤害医疗费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除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等责任事故以外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关具体操作细则另文规定)。
六、 提高大病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将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