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原发性肺癌临床诊疗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疗机构原发性肺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我国原发性肺癌患者生存率,降低病死率,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原发性肺癌诊疗规范(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发性肺癌诊疗规范(2011年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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