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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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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提出“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进一步强调“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三、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发展。   

四、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二、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传染病防控制度、预防接种制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管理制度、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院前急救体系,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精神卫生事业等。

三、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先到基层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一、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1、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4、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5、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6、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一、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合理诊疗,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二、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医疗机构服务的经历。

三、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一、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布基本药物目录。

二、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保障应急需要。

三、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


第六章 健康促进


一、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二、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七章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主要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卫健和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纳入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索要、收受财物;

二、泄露公民健康信息;

三、医学研究和医疗服务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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