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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回扣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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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文件

 

 

常一医〔2012〕17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回扣的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回扣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6月18日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严禁收受患者“红包”和回扣的规定

 

一、严禁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指提供用药数据),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取消该科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三、严禁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否则,对当事人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六、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收受对方各种名目的“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及实物,视为贿赂。贿赂在5000元以下的,除如数退赔外,另按10倍处罚,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贿赂在5000元以上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规定所称“红包”、回扣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礼物。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医院  严禁收受“红包”和回扣  规定   印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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