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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住院病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1-11-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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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病友:您好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保障您的消费利益,明确医疗保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就医程序,特请您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1、请您主动出示您的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IC卡、住院证及门诊病历,说明年度内以往住院情况,在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按住院总费用的1/3预交住院费。严防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住院,一经发现,其费用自理,并上报医保机构处罚。

2、到所住病室批好病床后,将IC卡、住院证、预交费交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进入病区后,请您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您的“医保人员”身份,将《医疗保险手册》交由科室值班护士保管。

3、住院期间要求24小时在院,不能随便离开病房(检查、治疗除外),有事外出需向值班人员请假。如医保中心查房不在,本次住院费用自理。

4、医生会按您的病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得强行要求医生为自己多开药物或开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物。因病情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超标准服务设施等,会征得您或家人的同意,并签订医疗保险患者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同意书,先到住院处追加预交金后方能实施。

5、需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体内放植材料的病友,需持医生填写好的“定点医院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体内放植材料申请表”,到医保办登记后,再报所属医保中心审批,按审批意见缴纳您应自付费用后方可实施。否则费用自理。

6、住院前三天的急诊费用在您出院后凭急诊病历、门诊费用发票及住院发票、出院诊断证明书到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再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7、意外伤害须经所属医保机构审核批准,方可进入医保统筹。

8、出院时病愈不得带药,需巩固治疗的只能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最小包装,不准带针剂),且总金额不超过300元。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9、如因疾病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变化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或检查,需经科主任和医务科主任同意后再到我院医保办及所在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市、区医保省内转诊定点医院共五家:湘雅医院、湘雅附二医院、湘雅附三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医院。

10、再次住院时间需间隔28天(急危重症、正常转院及癌症放化疗除外)。

11、起付线(年度内最多交2次,每次400元)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可报费用的88%。

 住院实际自付费用计算公式:实际自付金额=(总费用-自付金额合计)*12%+起付线+自付金额合计。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报销94%。

    大病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12、办理出院手续时,须认真检查 “住院费用结算单”,并与医院结清支付标准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注: 医保办公室设在第二住院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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