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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县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11-11-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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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病友:您好

欢迎您来我院住院就诊,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保障您的消费利益,明确医疗保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就医程序,特请您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1、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主动出示您的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IC卡、转诊单、住院证及门诊病历,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

2、您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您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结算后回您所属医保中心(办)报销。

3、进入病区后,请您向医护人员说明您的“医保人员”身份,主动出示《医疗保险手册》,以便护士或经管医生核对,并按医保有关规定诊治。严防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住院。一经发现,立即通知所属医保中心。

4、住院期间要求24小时在院,不得请假。如医保办查房不在,将通知出院。

5、医生会按您的病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得强行要求医生为自己多开药物或开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物。因病情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超标准服务设施等,须征得您或家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6、住院当天的门诊、急诊留观、抢救费用在您出院后凭门、急诊双处方,病历复印件、门诊费用发票到您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7、出院时病愈不得带药,需巩固治疗的只能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最小包装,不准带针剂),且总金额不超过300元。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8、如因疾病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变化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或检查,需经科主任和医务科科长同意后再到我院医保办及所在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

9、出院结算后,须持:身份证、转院单、出院发票、汇总型清单、出院诊断书(住院科室盖章)、到我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再回您所在医保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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