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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病人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11-11-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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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病友:您好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保障您的消费利益,明确工伤保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就医程序,特请您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1、请您出示工伤认定书、工伤或疑似工伤病人住院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证到医院医保办审批。

2、疑似工伤患者住院费用由自己或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挂帐病人按规定交纳部分预交金。

3、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及特殊诊疗项目、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体内放置材料等,须征得您或家人的同意,并签订医疗保险患者《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药品)申报审批表》,到医院医保办登记,再到工伤保险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费用自理。与工伤无关的疾病用药、治疗、检查等不在报销之列,需自费。

4、出院时病愈不得带药,需巩固治疗者只能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药品,急性病不得超过15天,慢性病不得超过30天的量。不得带检查和治疗出院。

5、您出院时,需先将出院诊断证明书交医院医保办后拿汇总型清单送工伤保险处审核。尚未认定工伤者全额结帐;认定工伤的挂帐病人将审核的汇总型清单交医院医保办后按审核要求结清您个人自付部分。

 

 

 

  注: 医保办公室设在第二住院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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